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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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 19:11:54知识问答


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0

 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国务院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⑷公司章程;
 
⑸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⑹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⑺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⑻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公司住所证明;
 
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申请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和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8、申请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应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9、申请变更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应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的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变更营业单位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变更资金数额,应提交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上级主办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  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清算组织成立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2、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13、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14、申请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该单位的《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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